通过共赢合作共同成长为全球领导者: 扩散共同成长文化,构建共赢合作生态系统
遵守法规确保透明性: 遵守四大实践事项,使用标准转包合同,启动守法监控体系
支援中小合作伙伴公司加强竞争力: 建立共赢合作基金,支援智能工厂及革新活动,改善货款结算条件,引进第二次合作伙伴公司支援方案
激活交流: 运营共赢门户网站系统(Portal System)、运营合作伙伴协议会(SSP)、运营VOP
支援技术及教育培训: 扩大以合作伙伴为对象的职务教育、支援专利及技术保护、运营购买洽谈会、支援进军海外
资金、技术、人力、教育支援
遵守公平交易委员会四大实践事项,开展公平交易检查活动
为了稳定合作伙伴公司的财务状况,中小企业以现金支付为准,将货款支付次数扩大到每月3次.
支付日 | 9日 | 19日 | 29日(最后一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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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 (以账单批准日为准) |
上月21日 – 上月底 | 当月1日 – 当月10日 | 当月11日 – 当月20日 |
三星SDI以合作伙伴公司职员为对象提供教育项目. 为了让合作伙伴公司的人员提高专业实力和技术实力,持续实行教育支援制度. 另外,为希望进军海外的合作伙伴公司,推进与三星SDI一起扩大业务的支援政策.
扩大以合作伙伴公司职员为对象的职务教育
进军海外及市场调查支援
专利和技术保护支援
推进核心零部件等共同研究开发
支持合作伙伴公司生产效率革新活动
运用合作伙伴公司技术资料委托制度
运营采购洽谈会
三星SDI通过共赢合作伙伴门户网站系统, 构建起沟通的平台.
运营共赢门户网站系统
运营合作公司协议会(SSP)
发掘及颁奖优秀合作伙伴公司
三星SDI受理合作伙伴公司的宝贵意见.听取与本公司交易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事项及不便事项、不合理的制度改善要求等多种意见. 我们对收到的意见将保密,并尽最大努力反映合作伙伴公司的宝贵意见,采取改善措施.
三星SDI小型电池、汽车电池、ESS、电子材料事业部的共赢合作伙伴公司门户网站系统.
该实践事项旨在使交涉能力不足的合作伙伴公司在与本公司签订合同时,能够正当反映自己的利益,防止本公司在与合作伙伴公司的交易中滥用优越的交涉能力,妨碍合同自由原则,提出大、中小企业之间签订合同时应遵守的内容,构建合理、公正的交易惯例.
该实践事项由合同签订前本公司应构建的“签约基础”、在保障自我决定权的情况下提出合同当事人希望包括在合同中事项等的" 自决权得到保障的合同签订 "、提出履行合同时应遵守的事项等的" 忠实履行合同及相关法令 "构成.
1) 制定合同签订方式的标准
① 考虑交易地位及市场影响力,按一定标准选择合同签订方式. 此时,合同签订方式的种类如下.
② 签订合同时,可以考虑业务重要性和购买金额的重要性,根据品种特性选择并运营合同方式.
<业务重要性>
<购买金额重要度>
③ 与合作伙伴签订合同时,根据行业的特性,以与现有客户签订随意合同为原则,新注册时,可以考虑物品的重要性、可交易对象的数量、交易经验、整体交易金额对比标准等,选择运用以下合同方式.
合同签订方式 | 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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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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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竞争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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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竞争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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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名竞争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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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运营希望交易企业的提案制度
本公司对希望交易的新企业运营可以直接提出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等划时代技术的网络提案制度,可以在本公司网站或合作伙伴门户网站G-SRM上提出.
3) 构建PRM(Partn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① 本公司与合作伙伴公司构建PRM,谋求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共赢,应努力实现开放的合作伙伴公司管理,包括与新企业的交易,而不是封闭的合作伙伴公司管理.
② 本公司构建并运营合作伙伴协议会SSP(SAMSUNG SDI Partners Association),通过奖励培养自豪感,激励其他合作伙伴为加入SSP而努力.
4) 运营中小企业支援组织
① 运营负责对合作伙伴的技术支援、资金支援、教育、提案制度等的支援组织.
② 支援组织为总社采购组共赢合作事务局.
1) 我司在合同签订中遵守以下规定.
① 书面文件事先交付
② 根据合理的计算方式决定单价
③ 明确的交期
④ 客观的检查标准
⑤ 决定合理的货款支付日期
⑥ 对交货后发现的瑕疵进行合理的退货处理
⑦ 合同解除 · 终止
2) 本公司与合作伙伴公司签订合同时,应避免下列事项.
① 未交付和未保存书面文件的行为
② 不正当的转包款确定行为
③ 口头要求提出提案或委托开发的行为
④ 不正当的干涉经营行为
⑤ 因设计变更等未调整转包款的行为
⑥ 因原材料价格变动未调整转包款的行为
⑦ 要求专属交易的行为
⑧ 投诉处理单方面转嫁的行为
⑨ 不当特约行为
1) 交易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应当遵守以下事项.
① 遵守民法等相关法令
遵守信义诚实的原则,遵守转包法、公平交易法等相关法令,发生纠纷时根据书面文件解决.
② 降低单价时事先充分协商并书面交付
对因原料价格下降、数量增加等原因导致单价下降的,应提供合理依据解决因数量增加而导致的单价下降问题.
③ 根据合同变更调整货款
如果因追加的规格要求等合同变更需要追加费用,将支付相应的货款.
建议事项
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解除·终止合同,但不属于解除·终止合同事由的交易停止,应尽可能在2-3个月前书面通知交易企业.
2) 履行本公司与合作伙伴公司的合同时,应避免下列事项.
① 不当的拒收行为
② 不当的退货行为
③ 不当的减少款项行为
④ 经济利益的不合理要求行为
⑤ 因本公司原因造成的费用转嫁行为
⑥ 不当的抵债行为
⑦ 报复行为
⑧ 违法行为
⑨ 强制购买物品等行为
⑩ 物品购买货款等不正当结算请求行为
⑪ 禁止强迫提供技术资料的行为
本实践事项旨在提高原企业选定合作伙伴及运用过程的透明性和公正性,为确立公正的转包交易秩序做出贡献,并提出事前预防违反《转包交易公正化方针》中《转包交易公正化相关法律》(以下简称《转包法》)行为的一般事项。
1) 合作伙伴公司是指被预定为原企业的制造、建设、劳务委托交易等对象企业或正在交易的企业,不仅包括转包法规定的承包商,还包括一般受托企业。
2) 合作伙伴公司库(Pool)是指原企业按照一定的标准注册管理、运营的合作伙伴公司组.
3) 合作企业选定是指在原企业的合作伙伴公司库登记。
4) 合作伙伴公司运用是指原企业按照一定的标准管理合作伙伴公司库,如 对被选定为合作伙伴的企业给予开始交易的机会、取消注册等。
1) 基本原则
该实践事项只提出了确保原企业的合作伙伴公司选定及合作伙伴公司库整体运用的自律性、透明性及公正性所需的最小限度的普通事项,对于其他事项,相关原企业可以考虑各种条件等,制定个别、具体的内容进行运用。
2) 运作希望交易企业的提案制度
① 公开合作伙伴选定标准、程序及结果
② 选定标准的具体性和明确性
③ 选定标准及程序的公正性
④ 赋予开始公平交易的机会
⑤ 合作伙伴公司注销标准及程序的公开性
⑥ 合作伙伴公司注销标准的具体性和明确性
⑦ 合作伙伴公司注册标准
⑧ 合作伙伴公司注册流程
⑨ 合作伙伴公司注销标准及程序的公正性
⑩ 因本公司职员故意或重大过失,未遵守本运营标准时,将采取与违反程度相应的制裁措施(例如, 可能会给予人事处罚等).
该实践事项旨在让原企业事先审议一定规模以上的转包交易的公正性及合法性等,为确立公正的转包交易秩序做出贡献,并在《转包交易公正化方针》中提出事前预防违反《转包交易公正化相关法律》(以下简称"转包法")行为的一般事项.
事前审议签订合同及定价过程的公正性、转包法等相关法规的合法性等
1) 对合伙公司的交易中断审议以及审议注册、取消标准及程序是否适当
2) 对合同签订及定价等的事前审议
3) 对原企业义务的审议以及对原企业违反禁止事项的审议
义务事项 | 금기사항 |
---|---|
义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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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事项
|
4) 对合作伙伴公司VOS申请的审议
5) 对未入选合作伙伴或注销的异议申请的审议
转包交易金额在前一年度为100亿韩元以上或预计达到100亿韩元.
委员长 | 总公司采购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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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 各事业部采购部负责人 |
运营 | 共赢合作事务局 |
备注 | 合规支援组必要时参加/ 检查相关内容及提出改善要求 |
区分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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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一次 |
|
发生特别事项时 | 发生特别事项时另行召开审议委员会会议 |
1) 对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的,自行采取纠正措施。
2) 如果相关职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将采取与违反程度相应的制裁(人事处罚等)措施.
3) 必要时可听取相关供需商的意见,必要时保障匿名性
4) 审议结果及措施事项等相关文件自审议结束日起保存3年以上
5) 审议委员会审议结果通报全公司事务局总公司采购组共赢合作事务局
该方针的目的在于,在签订转包合同及交易过程中, 关于文件的发放及保存, 具体提出原企业应遵守或努力的事项, 使原企业和承包商明确认识到《转包交易公正化相关法律》(以下简称《转包法》)上的书面文件签发相关事项,从而顺利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同时为在转包交易过程中弘扬理想的书面文件文化并扎实落实,提出公平交易委员会运营的政策,从而促进先进的书面文件签发惯例的落实,构建公正的转包交易秩序。
该方针由①转包交易过程中签发各种书面文件的部分,②签发书面文件的保存部分,③为促进书面文件签发及保存惯例的落实,规定公平交易委员会的政策内容和程序三个部分组成.
原企业在签订及履行转包交易合同的过程中,应按照以下规定签发书面文件. 应签发的书面文件如下表1.
编号 | 应签发文件 | 备注 |
---|---|---|
1 | 基本合同(包括追加、变更合同) | 分包法第三条 |
2 | 分包合同确认书 | 分包法第三条第六项 |
3 | 减额通知书 | 分包法第十一条 |
4 | 技术资料提供要求书 | 分包法第十二条之3 |
5 | 目的物等收据 | 分包法第八条 |
6 | 检验结果通知书 | 分包法第九条 |
7 | 合同变更明细通知书 | 分包法第十六条 |
1) 分包合同的签发
① 书面文件签发义务(转包法第3条).
② 书面记载事项
* 分包合同书面应反映与实际交易事实一致的内容,原则上应记载下列各项事项.
③ 书面文件签发时间
④ 书面文件签发方式
⑤ 例外
* 如下列示例所示,以符合转包交易实际的合理方式签发书面文件时,与上述书面记载事项及书面文件签发时间不同,可以履行书面文件签发义务.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也要明示未确定相关事项的理由和确定该事项的预定日期,在确定相关事项时,应立即签发记载该事项的书面文件.
⑥ 特别规则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以将《转包交易公正化方针》的附件1“委托内容确认申请书” 作为标准格式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原企业以《转包交易公正化方针》的[附件2]"对委托内容确认请求的回信"为标准格式使用。
如为共同履行方式的共同承包合同时,共同承包公司全体人员 可以联名签订承包合同并签发书面文件, 或者对各自的分担部分单独签订承包合同, 或者代表公司代表共同承包体签订承包合同并签发书面文件。
2) 签发转包货款减额书面文件
① 书面文件签发义务(转包法第11条).
② 书面文件记载事项
原企业想要减额转包款时,需要交付的书面文件上应记载减额事由和标准、成为减额对象的目的物等的数量、减额金额、扣除等减额方法、其他减额的正当性证明事项等.
③ 书面文件签发时间
④ 书面文件签发方式
⑤ 例外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也必须明示未确定相关事项的理由和确定该事项的预定日期,在确定相关事项时,应立即签发记载该事项的书面文件.
3) 签发技术资料提供要求书
① 书面文件签发义务(转包法第12条之3)
② 书面文件记载事项
③ 书面文件签发时间
④ 书面文件签发方式
⑤ 例外
* 如下列示例所示,以符合转包交易实际的合理方式签发书面文件时,与上述书面记载事项和发放期限不同,可以履行书面文件签发义务.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也必须明示未确定相关事项的理由和确定该事项的预定日期,在确定相关事项时,应立即签发记载该事项的书面文件.
4) 其他书面文件的签发
① 签发目的物等的收据(转包法第8条)
② 签发目的物等检查结果书(转包法第9条)
③ 根据设计变更等,签发合同金额变更明细书(转包法第16条).
④ 书面文件签发方式
原企业和承包商均应保存上述Ⅲ.所列的书面文件和其他转包法施行令第6条(文件的保存)第1项规定的书面文件。需要保存的书面文件内容如下表2。
编号 | 应保存文件 | 备注 | |
---|---|---|---|
1 | 基本合同(包括追加、变更合同) | 分包法第三条 | 义务签发文件 |
2 | 分包合同确认书 | 分包法第三条第六项 | |
3 | 减额通知书 | 分包法第十一条 | |
4 | 技术资料提供要求书 | 分包法第十二条之3 | |
5 | 目的物等收据 | 分包法第八条 | |
6 | 检验结果通知书 | 分包法第九条 | |
7 | 合同变更明细通知书 | 分包法第十六条 | |
8 | 目的物等的检查结果、检查结束日期等记载的文件 | 施行令第6条第1项第2号 | 主要转包交易等记载文件 |
9 | 记载目的物等的检查结果、检查结束日期等的文件 | 施行令第6条第1项第3号 | |
10 | 支付预付款及延迟利息、票据折扣费及延迟利息、关税等返还额及延迟利息时,记载其支付日期和支付金额的文件 | 施行令第6条第1项第4号 | |
11 | 原企业向承包商提供目的物等制造等行为所需的原材料等,并将其价额从转包款中扣除时,记载其原材料等内容、扣除日期、扣除金额及事由的文件. | 施行令第6条第1项第5号 | |
12 | 根据设计变更等调整转包款时,记载其调整金额及事由的文件 | 施行令第6条第1项第6项 | |
13 | 根据原材料等价格变动等, 承包商申请转包款调整时,记载申请内容及协商内容、调整金额及调整事由的文件 | 施行令第6条第1项第7项 | |
14 | 投标明细书、中标者决定申请书、报价单、现场说明书、设计说明书等与分包价款决定相关的文件 | 施行令第6条第1项第8项 |
1) 需要保存的书面文件应按照签发、申请、其他用途,以使用时的原始状态保存. 通过电脑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以电子形式制作、收发或储存也应如此.
2) 原企业和承包商应自当事人之间的转包交易结束之日起3年内保存上述文件.在此,转包交易结束日指下列日期.
① 制造委托、修理委托及劳务委托中知识、信息成果的制作委托: 承包商向原企业交付委托的目的物之日
② 劳务委托中劳务的供应委托: 原企业委托给承包商的劳务供应完成日
③ 建设委托:委托的工程完工之日
④ 转包合同中途解除或停止交易时:解除或停止之日